公司章程及法律風險防范 | |
編輯:南通市溫州商會 來源:其他 日期:2015-12-15 | |
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范。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,而且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。 1、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 。1)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。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,以設立登記結束。我國《公司法》明確規定,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。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,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。公司沒有公司章程,不能獲得批準;公司沒有公司章程,也不能獲得登記。 。2)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、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。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,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。公司依公司章程,享有各項權利,并承擔各項義務,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;違反章程的行為,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。 。3)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。由于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,包括經營目的、財產狀況、權利與義務關系等,這就為投資者、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。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經濟進行交往的所有人,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。 鑒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,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。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,必須考慮周全,規定得明確詳細,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。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,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,從國家管理的角度,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。 然而,我國絕大多數投資者和經營者對于公司章程的意識非常淡漠,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認為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冊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,對公司運營可有可無。大量公司章程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,導致絕大多數公司章程幾乎一模一樣,完全沒有根據公司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建立切實可行的自治機制。另外對于很多重要事項未在法律規定基礎上進一步詳細明確,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強,一旦發生公司與股東的爭議、股東之間的爭議、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爭議時,章程發揮不了任何作用,形同廢紙,這是法律風險的隱患所在。 1、章程應當根據公司需要設置,一份好的章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: 。1)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內容。 。2)公司管理事項有明晰、可操作的規范。 。3)對股東、董事、監事、經理等的權利和義務有明確規定,同時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途徑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。 。4)對公司出現異常狀況的事件有相關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。如多名董事突然喪失行為能力時董事改選、補選等。 。5)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況的不同規定。如兩名股東股權比例為67%和33%狀況下,章程仍規定“普通事項50%以上投票權股東同意通過,特殊事項2/3以上投票權股東同意通過”,其實質是部分股東完全沒有任何決策權利。 2、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,是指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范,對公司性質、宗旨、經營范圍、組織機構、活動方式、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。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,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。依據我國《公司法》的規定,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: 第一,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。我國《公司法》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。公司章程對公司、股東、董事、監事、經理具有約束力。 第二,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。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,它規定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,如經營范圍、注冊成本、組織機構、股東的權利和義務、利潤分配、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。我國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五條對有限責任公司,第八十二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,采用列舉的方式作出了規定。 第三,公司章程是對外的信譽證明。公司章程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重要法律文件,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是法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。該事項對于公司對外進行經營活動,保障交易安全至關重要。 第四,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。其一,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,不是由國家,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。其二,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,由公司自己來執行。其三,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,其效力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。 3、公司章程條款設置的法律風險 公司章程條款并不是簡單照抄法律規定就能夠起到作用的,法律規定往往過于原則,在實際運用時缺乏可操作性,公司自身章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將這些原則的規定細化,使其具有操作性。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壞,直接關系著公司治理法律風險的評估值,尤其在股東結構比較復雜的公司,缺乏好的章程帶來的法律風險極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。比如,就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律風險來看,在《公司法》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九條規定,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,除《公司法》有規定的以外,由公司章程規定!豆痉ā返谒氖鍡l規定,董事長、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!豆痉ā返谒氖鶙l規定:“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,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”!豆痉ā返谖迨粭l第二款規定,執行董事的職權,由公司章程規定!豆痉ā返谒氖龡l第二款規定,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!豆痉ā返谝话倨呤畻l規定:“公司聘用、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,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,由股東會、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!睂τ谏鲜銮樾。如果公司章程中也沒有具體規定,相應的組織和活動將因無章可循而陷入混亂。 看待該法律風險時,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,在沒有規定時則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。通常而言,這種法律風險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,要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,因此屬于較易彌補的法律風險。 其次,雖然在章程內進行了規定,但還要看該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。例如規定“董事會由1/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過決議”,一旦發生爭議時,“1/2以上董事”是指“全體董事的1/2”還是“出席會議董事的1/2”就很容易發生分歧。再如,股東會或董事會召開的通知僅僅規定通知時間仍然不夠,通知義務由誰承擔、通知方式等等,如果缺乏操作性,就是一條具文,因此失去了法律風險防范的意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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