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投企業的限制和扶持 | |
編輯:南通市溫州商會 來源:其他 日期:2015-8-27 | |
某私募創業投資基金(稱為A基金)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工商局登記設立,注冊資金為人民幣2500萬元,投資者人數為230人,單個投資者的最小投資額為50萬元,投資者的出資包括貨幣出資、勞務出資。A基金向擬上市企業B投資人民幣800萬元,該投資協議約定,該股權在上市前為優先股,不參與企業決策,但是,可以享受每年15%的固定分紅,待B企業重組上市后,A基金的優先股轉為普通股。A基金預計半年內投資達不到2000萬元,通過股東大會決議,將其中的500萬投入了黃金期貨市場,進行黃金期貨炒作,經過半年運行盈利200萬元后退出期貨市場。一年半后,A基金將所有資產合計2700萬元全部投資到各個目標企業中。 請分析,以上作法,有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。 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辦法),辦法對于創投企業進行了全面的規范。按照辦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,上一案例中存在以下不符合規定地地方: 一 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根據辦法規定,企業實行備案管理。凡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,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,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。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,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,不享受政策扶持。 辦法還對實收資本、投資者人數、出資形式和單個投資者的資金額作出規定: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,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;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;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;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。 結合上述案例,我們可以知道 “注冊資金為人民幣2500萬元,投資者人數為230人,單個投資者的最小投資額為50萬元,投資者的出資包括貨幣出資、勞務出資!本环限k法地相關規定。正確地企業設立應是:注冊資金應不低于3000萬元,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;投資者人數應減少到200人以下且只能以貨幣形式出資;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得少于100萬元。 由于上述案例并沒有符合企業備案所要求地相應條件,所以也肯定不能備案。那么這個企業也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,不享受政策扶持。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創投企業。 二 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為了能將“創業投資企業”與其他企業清晰地區別開來,《辦法》在投資運作環節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: 一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“對企業的投資,僅限于未上市企業”、“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、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”等限制,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、期貨投資等業務,并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。 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,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、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。 三是通過提出組合投資要求,規定“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%”,使得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多個企業,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。 結合上述案例,我們可以看出A基金向擬上市企業B投資人民幣800萬元,其實已經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(2500萬元)的20%,所以不符合對于單個公司投資的最高限額;從注冊資金中拿出500萬投入了黃金期貨市場,也不符合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、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的規定;一年半后,雖然A基金將所有資產合計2700萬元全部投資到各個目標企業中,但是沒有明確目標企業是什么性質,應該將目標企業僅僅限制在未上市的公司。 通過上面的分析,我們可以看出,國家對于創投企業一方面給予種種苛刻條件,另一方面給予眾多優惠政策,鼓勵創投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。法律規定的明確可行,有利于創投企業有法可依,進一步的規范,有利于中小企業尋求合適的投資資金,更好的發展壯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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